公告日期:2017-11-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金杜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1-7-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 公司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
行
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发行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7-038)
发行对象/投资者 在本次发行中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即李云、侯二丽
公司与李云、侯二丽于2017年9月4日签署的《惠州
《认购协议》 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股份认购
协议》
公司2017年9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认购公告》 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验资报告》 大华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惠州市惠德瑞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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