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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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豫
园股份要约收购挂牌公司策源股份的报送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的要求,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再赘述。
二、法律意见所涉及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公众公司、被收购公
指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司、策源股份
收购人、豫园股份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
本次收购、本次要约收
指 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被
购
收购公司股权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告书》
《法律意见书》、原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策源置业
指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
律意见书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转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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