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源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策源股份资讯
2020-05-20 16:54:2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豫
园股份要约收购挂牌公司策源股份的报送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的要求,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再赘述。

二、法律意见所涉及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公众公司、被收购公

指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司、策源股份

收购人、豫园股份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
本次收购、本次要约收

指 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被


收购公司股权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告书》

《法律意见书》、原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策源置业
指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

律意见书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转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