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光电: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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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22: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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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833513 证券简称:派诺光电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王安昌、曹洪涉及诉讼事项



(一)、有关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17年7月19日



2.受理机构名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王安昌 曹洪,住址:徐州市贾汪区



2.被告基本信息: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和顺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8129863P,法定代表人:颜志金。



3.被告基本信息:颜志金,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安平中路



4.被告基本信息:南娜琼,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安平中路



(三)、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颜志金



及其配偶南娜琼与曹洪、王安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为了资金周转,颜志金、南娜琼向王安昌、曹洪借款总额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7.2%,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原告已通知被告立即清偿未还本息,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诉讼请求



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颜志金、南娜琼、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00000元。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7月19日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05



执1705号,结果如下: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颜志金、南娜琼、江苏



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



承担执行费21400元。



(六)、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一)、有关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17年7月26日



2.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0598570W,法定代表人:王丁辉。



2.被告基本信息: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和顺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8129863P,法定代表人:颜志金。



(三)、基本案情



公司在2016年6月29日与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300万,租赁期限3年共36期,自2016年6月29



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从2017年开始



无法正常支付租赁款引起的诉讼纠纷。



(四)、诉讼请求



一、截止2017年7月18日应支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327287.5



元。



二、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每月28日分24



期支付租金91333.33元



三、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费3770元及律师费50272元(此款项



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136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项江



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



五、第一至第四项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费用,未及时支付,应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及费用为基数计算,已支付的租金款项可抵扣。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7月2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15民初53385号,结果如下:



一、截止2017年7月18日应支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327287.5



元。



二、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每月28日分24



期支付租金91333.33元



三、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费3770元及律师费50272元(此款项江



苏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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