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3)第 328 号
致: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
午 10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 5 号瑞得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上
午 10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 5 号瑞得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艾迪
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董事推选公司董事李小强为主持人,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960,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8.4731%。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15,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0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4,5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1%。
2. 《关于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15,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0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4,5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1%。
3. 《关于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15,7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08%%;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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