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3487 证券简称:东莞林氏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行,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
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董事会
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第八条(不含第一项)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话、微信或其他网络沟通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在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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