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3487 证券简称:东莞林氏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 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职期限从就任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拟辞职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
人送出、微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微信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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