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3487 证券简称:东莞林氏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林氏”或“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
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 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
第五条 本规则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为提高公司组织机构运营效率,在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科学
决策、授权事项和范围须明确的原则,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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