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达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硕科资讯
2020-04-28 2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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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485 证券简称:硕达科技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成都市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
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市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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