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833473 证券简称:ST 博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建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佳俊,孙潇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邹甫文律师、周斌律师、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赣州钻铜稀有金属产业基地第一污水
处理厂扩客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 叠螺污泥脱水机填料设备、自控仪表设备(“设备”)双方就付款方式、付款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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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进行了确认,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6,524,928 元。
协议签署后,原告认为其积极、妥善地履行了各项义务,但被告仍欠付货 款 6,198,682 元,构成重大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因此 发生争议,产生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赣州钴钼稀有金属产业基地第一污水处理厂扩 容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6,198,682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223,152.55 元(以人民币
6,198,682 元为本金,以年 6%为利率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算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7 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6,421,834.55 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
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 公司支付5,020,257.49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于2021年4月7日支付1,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000 元;第三期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
前支付 1,000,000 元;第四期即剩余款项 1,520,257.49 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付清。原告收款账户为户名: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1001262119040440574、开户行:工行外滩支行。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 一期未按期支付,原告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有权主张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并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年 10%的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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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一期款项后,应立即 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3,47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原告上
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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