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金凤股份资讯
2017-03-09 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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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09

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资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披露。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劵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劵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劵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后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批,财务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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