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合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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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17: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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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广渠路 3 号竞园艺



术中心 26A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15.447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7%。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47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47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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