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鸿运:关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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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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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0


关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美柯律师、宋章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04 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了《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09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中宁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6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所持表决权超过公司表决权总数的半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股东授权代表人数)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举手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议案不涉及有关联关系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结果:同意股数 30,6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议案不涉及有关联关系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结果:同意股数 30,6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21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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