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30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3439 证券简称:领先环保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注:因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法院驳回起诉,公司于同年 6 月 9 日以相同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二、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SUN YONGJIAN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桑德环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文一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小娟、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12
【合同纠纷事由】
公司与桑德环境于 2018 年签订《丹阳市新一轮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桑德环境将丹阳市新一轮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发包给公司,双方对工程施工事宜、工程价款及合同外新增工程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后上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经各方验收质量
合格。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述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桑德环境仅支付了部
分款项,尚欠工程款 30,633,526.50 元。
【诉讼】
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向法院提起
诉讼。后因合同中约定了相关仲裁条款,法院驳回相关起诉。
【仲裁】
公司就相同事项于同年 6 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四)诉讼(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请求桑德环境立即支付工程款 30,633,256.50 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2、判令桑德环境有权就本案所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30,633,256.50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诉讼(仲裁)费用由桑德环境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丹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做出裁定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
被告签订《丹阳市新一轮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 16 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驳回公司起诉。
公司后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020 年 7 月 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1-012
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丹阳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丹
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0 年 10 月 16 日仲裁庭开庭审理。
公司与桑德环境协商一致,申请中止本案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12 月 15 日作出中止仲裁程序。后续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收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作出的(2020)苏 1181 民初 2124 号,判决结果如下:
因合同约定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83 元,本院退还原告南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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