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舰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天舰股份资讯
2016-08-25 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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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5

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年度、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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