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833393 证券简称:速达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少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少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边伟刚、方路、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振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丹颖、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红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笑辉、刘扬帆(系公司员工)、河南速达律师事务
公告编号:2022-027
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复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复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笑辉、刘扬帆(系公司员工)、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与刘少英签订借款协
议,协议金额为 2000 万元。2017 年 7 月 31 日被告河南速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
司与刘少英又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复活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起诉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速达电动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 2800 万、速达科技和李复活承
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作出的(2021)豫 0105 民初 10636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本金 2000 万,利息 28102888 元,被告速达电动于 2021.8.13
前支付 1000 万利息,2021.11.13 前支付 1000 万元利息,剩余款项 2000 万本金
及利息 8102888 元,速达电动于 2022.2.13 前付完。
二、速达科技和李复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诉讼费 140900 元速达电动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后续公司将与速达电动车公司积极沟通,协调偿还欠款事宜。根据调解书内容,在电动汽车完全无法偿还之后,才由速达科技和李复活承担担保责任。
公告编号:2022-027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关联方速达电动车公司借款提供一般担保,导致公司涉诉,若被担保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才可能将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此时将会对公司及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2-015)。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调解书》(2021)豫 0105 民初 10636 号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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