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证券代码:833393 证券简称:速达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朝辉、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文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邢亚楠、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红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笑辉、袁静、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复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复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笑辉、袁静、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1 月 30 日,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
达科技”)、速达科技实际控制人李复活、郭融冰三方签署《借款担保合同》,约
定郭融冰为速达科技提供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速达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李复活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
同签立后,郭融冰通过第三方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公司"“河南立基”)代为支付借款给速达科技授权的收款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复活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速达电动”), 该
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速达电动。2020 年 8 月 17 日,河南立基向郑州市金水区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根据起诉状,被告为速达科技、速达电动、李复活,原告诉求为:速达科技、速达电动向原告偿还本金 764.7 万元、利息 890.5 万元(利
息按照月息 2 分的标准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日,应支付
至债务偿还完毕当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速达科技、速达电动向原告偿还本金 764.7 万元、利息 890.5 万元(利息按
照月息 2 分的标准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日,应支付至债
务偿还完毕当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2020)豫 0105 民初 17304《民事判决书》一
审判决后。2021 年 6 月 7 日,因速达科技、速达电动、李复活未按照判决书履
行义务,河南立基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速达科技、速
达电动、李复活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号为:(2021)豫 0105 执 7779 号),并要求自通知书送达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日,法院向速达科技、速达电动、李复活发布财产报告令,要求在收到报告令三日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2021 年 6 月 27 日,速达科技已按财产报告令向法院申报了财产。
目前公司正在重新梳理资料,准备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截至公告披露日,速达电动尚未偿还郭融冰或立基公司借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2020)豫 0105 民初 17304《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一、二(速达科技、速达电动)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307,478 元及利息 2,830,827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以 7,307,478 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三李复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 121,100 元,由原告负担 14,704 元,被告一、二(速达科技、速达电动)共
同负担 106,396 元。202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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