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6
证券代码:833390 证券简称:国德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强制执行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2 日和 2023 年 3 月 3 日我司分别收法院案款账户强
制执行款为¥302,867.50(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捌佰陆拾柒元伍角整)、¥125,000.00(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仙游县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一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我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
年 9 月 7 日作出(2020)闽 03 民初 1456 号的民事判决。我司不服一
审:“因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增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及利息,故以仙游县财政局出具审计结论之日为支付条件成就之时,仙游县第二医院应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 民初 145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增项工程欠款本金 770.00万元利息的计算起算日期以及利率的判决;依法改判增项工程欠款本
金 770.00 万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为 5,658,428.00 元(其
中建设期利息自 2014 年 9 月 16 日计算至 2015 年 10 月 24 日为
375,843.00 元,投资回报期利息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为 5,282,585.00 元)及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8%计算的利息。二、判令由仙游县第二医院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
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
年 9 月 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 03 民初 1456 号.判决结果
如下:
仙游县第二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4,732,679 元(其中回购款 14,030,213 元,投资回报 3,002,466 元,增项工程欠款 7,700,000 元)以及以上欠回
购本金 14,030,21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年利率 18%计算的利息,以增项工程欠款本金 7,70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2022 年 12 月 20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快递通
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作出(2021)闽民终
1755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852.87 元,由我司负担 51,409.00 元,由仙游县第二医院负担 86,443.87 元,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三)执行情况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司根据判决要求正在积极执行中。
(四)其他进展
2023年1月17日我司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
年 3 月 2 日和 2023 年 3 月 3 日我司分别收法院案款账户强制执行款
为¥ 302,867.50(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捌佰陆拾柒元伍角整)、¥125,000.00(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能极大的改善公司的经营性资金的流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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