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6
关于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和孔非凡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1731004/BC/ew/ewcm/D1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 思达优悦: 指深圳市思达优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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