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7
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
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
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2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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