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牌源和: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补发)
摘牌源和资讯
2021-08-31 16: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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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1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3379 证券简称:源和药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文书的全称: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鄂1224刑初357号)

判决作出日期:2021年6月16日

作出主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罚金 有期徒刑 缓刑

涉嫌违法主体及任职情况: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

安徽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工业园区(S307)线北;

袁学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一职,2020年1月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兼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孙高峰,系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于2019年1月辞职。

涉嫌违法的事项类别: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告编号:2021-017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经司法机关的调查,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袁学才、孙高峰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 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2、被告单位安徽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3、被告人袁学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4、被告人孙高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袁学才、孙高锋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公告编号:2021-017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鄂1224刑初
357号《刑事判决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无被告单位或被告人上诉,现该判决业已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2021年3月5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上述判决,对公司声誉或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就判决
所作出的罚金,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今后各项工作
合法合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224刑初357号

特此公告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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