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童石资讯
2020-05-25 1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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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5

关于对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童石网络) ,住所地:
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 723 号 9 幢 1 楼 118 室。
王红君,男, 1969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童石网络有以下违规事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红君分别于 2017
年 4 月、2018 年 4 月与林孟学、汪澜漪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
定由林孟学、汪澜漪分别购买王红君持有的 282000 股、66667
股童石网络股份,并由王红君代为持有,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2019 年,法院判决王红君回购代林孟学持有的 28.2 万
- 2 -股童石网络股份,并支付回购款 500 万元及利息;王红君与汪
澜漪就代持股份事项进行洽谈,商议解决方案。
童石网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王红君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
议,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王红君作为童石网络董事
长,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红君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规则》 和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及
- 3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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