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1
关于运鹏(上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六期)
运鹏(上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运鹏股份”)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运鹏股份与浙商证券签署的《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目前,浙商证券对运鹏股份第六期辅导工作已经完成,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浙商证券派出周佳、杜佳民、杨航、王建强、梁毅钦、舒福刚、陆方洲、周帅辰、童栋组成辅导工作小组对运鹏股份进行辅导,其中周佳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化。
上述人员均为浙商证券正式员工,均具有证券执业资格,具备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浙商证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五期辅导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本期辅导期间为 2023 年第一季度(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2、辅导方式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辅导方式,主要包括组织自学、集中授课、问题诊断与专业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在持续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辅导机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与讨论,并不断对辅导方案进行完善;
2、继续组织辅导对象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结合注册制实施情况,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让辅导对象对于全面注册制实施后的 IPO 情况及要求有更充分深入的了解。督促辅导对象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掌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公众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不定期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就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公司从各方面改善规范运作,并取得了持续良好的效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服务机构,配合浙商证券为运鹏股份提供专项辅导和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业务系统整改与升级
辅导小组指导和督促了公司业务系统的整改和升级,使得公司业务系统具备了更规范的流程设计、更科学的业务安排,提高了公司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促进了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紧密结合。
2、公司复工复产稳步进行,经营业绩不断提升
本辅导期内,公司抓住社会经济的复苏窗口,努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绩效、优化了公司财务状况、稳住了业务基本盘。预计未来公司业绩将进一步提升。
(二)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公司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完善
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逐步开始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管理体系,但仍有改进空间。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和内控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客户、供应商的深入核查尚在进行
由于公司的许多客户和供应商为境外实体,因此辅导工作小组对公司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深入核查具有一定的难度。出于尽职调查的需要,辅导工作小组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3、持续升级和完善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是公司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信息载体,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息息相关。公司仍需在业务过程中不断升级和完善业务操作系统,使其更加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需求,以及更加符合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预计不会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围绕以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的学习、交流和辅导总结工作进行。辅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辅导小组将继续协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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