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6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五期)
运鹏(上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运鹏股份”)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运鹏股份与浙商证券签署的《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浙
商证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4 月 11 日、2022 年 7 月 6
日和 2022 年 10 月 12 日分别向贵局报送了第一期、第二期、第
三期和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目前,浙商证券对运鹏股份第五期辅导工作已经完成,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浙商证券派出周佳、杜佳民、杨航、王建强、梁毅钦、舒福刚、陆方洲、周帅辰、童栋组成辅导工作小组对运鹏股份进行辅导,其中周佳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化。
上述人员均为浙商证券正式员工,均具有证券执业资格,具备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浙商证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向贵局报送了第四期辅导工
作进展情况报告,本期辅导工作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至本辅导
工作进展报告签署之日结束(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2、辅导方式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辅导方式,主要包括组织自学、集中授课、问题诊断与专业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在持续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辅导机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与讨论,并不断对辅导方案进行完善;
2、继续组织辅导对象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辅导对象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掌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公众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让辅导对象对于最新政策有更充分深入的了解;
4、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不定期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就重
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公司从各方面改善规范运作,并取得了持续良好的效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服务机构,配合浙商证券为运鹏股份提供专项辅导和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题
公司虽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但是随着公司自身业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的内控体系仍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将协助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细则。
2、合规证明的获取受疫情封控的影响
前期因疫情的影响导致部分地区封控,公司尚有部分合规证明无法取得。目前随着全国逐步放开,辅导机构将根据申报进度协助公司加强沟通,及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二)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目前全国虽然已全面放开,但由于新冠疫情仍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员工的工作作息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后续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关注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业务系统的整改与升级
公司当前的业务系统虽已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核算,但仍具有较大的升级改造空间以更加满足未来不断增长的业绩规模。同时,项目组考虑将业务系统的升级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充分论述其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预计不会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围绕以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