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基生态:监事会议事规则
民基生态资讯
2018-12-06 18: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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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6


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在任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依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快递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快递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准备会议签到簿和会议材料签收表,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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