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6
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其他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贷款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十八)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审议事项不得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条(十四)项所述的其他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处臵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条(十五)项所述的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
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以及采购其他跟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或服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等的交易行为。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五条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行使自身权利。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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