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0
证券代码:833365 证券简称:民基生态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山西民基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涉及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66号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山西民基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基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能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满中、张继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1
1、公司名称: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忠年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被告2
1、公司名称:山西安华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忠年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被告3
1、公司名称:安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控股”)2、法定代表人:常学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田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1、2016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土地整治合作协议》,
约定原告受被告1的委托,对被告1位于静乐县产业示范园区的5万
亩土地进行整治开发,具体整治依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1支付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当双方合作中原告的履约能力和诚意被充分验证后,应退还本保证金。2016年3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1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1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双方签订《土地整治合作协议》一年来,原告积极投入资金开展土地整治,但由于被告1的原因,土地整治工作难以继续推进。2017年3月7日,原告和被告1就土地整治项目做出《推进会会议决议》,双方安排被告1应在不晚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退还该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1同意以30%的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在使用该笔保证金期间的资金回报,并用其持有的被告2的股权向原告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2就被告1欠原告的该笔保证金及其使用费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被告1收到原告的2000万元保证金后,分别通过两个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将该笔2000万元保证金转给了其控股股东被告3,被告3作为保证金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由于被告1作为投资平台,一直未有实际的经济收入,且迟迟不能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使用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并自
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0%向原告支付资金使用费660万元,
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完毕。
2、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调解书》(〔2017〕晋09民初26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山
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确认:新农公司应退还民基公司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责任由新农公司、金地公司股东田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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