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科技: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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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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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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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办公室: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288 号石路金座大厦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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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288 号石路金座大厦 19008

电话:0512-68302099 传真:0512-65513599 邮编:215000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做出决议,并于决议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中标节能科技发
《通知公告》中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公告》中刊登的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
2996号1幢6楼东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22年5月9日下午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截止2022年5月16日上午1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2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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