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小贷: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滨江小贷资讯
2019-04-11 17: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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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1



证券代码:833342 证券简称:滨江小贷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变更概述

(一) 变更日期



2018年4月11日

(二)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对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政府补助: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

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补助: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三) 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5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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