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贵交科资讯
2023-07-21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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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5 号

关于给予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交科、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南段 301 号。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
魏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冉彩和,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陈红锋,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贵交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至 2019 年,贵交科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重庆惠通路
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侨森建材有限公司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路)提供借款,构成资金占用。2015 年至 2019 年日最高余额分别为33,000,000 元、28,500,000 元、29,500,000 元、29,500,000 元、18,500,000 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27%、22.96%、
17.20%、14.29%、8.36 %。截止 2023 年 4 月,前述资金占用余
额为 1,450 万元。

贵交科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实施)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原控股股东重庆公路未保证挂牌公司独立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时任董事长魏璐、董事会秘书陈红锋、财务负责人冉彩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 条的规定,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贵交科、重庆公路、魏璐、冉彩和、陈红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贵交科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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