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交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交科资讯
2023-05-19 17:44: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354 号

致: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贵州省交通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
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