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软科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软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胜软科技资讯
2023-08-29 17: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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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9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521号
致: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田雨青律师等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39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039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7月25日核发的《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3.研发模式及研发费用归集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采用“以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为导向、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软件及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研发为重点、坚持自主发展”的研发模式。(2)坚持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形成“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三大核心技术平台,石油行业智能应用相关核心技术为非专利技术;部分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为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等主体共同所有。(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技术人员 119 人、生产人员 433 人,占员工比例分别为 17.42%、63.40%。(4)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2,556.13 万元、2,583.52 万元、2,895.0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26%、7.53%和 7.41%。

请发行人说明:(1)如何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工作内容,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区别,是否参与其他非研发工作。(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的研发模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预算和执行情况、研发进度、研发目标、研发人员等,研发项目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3)是否区分标准化软件开发及项目或产品驱动非标准化软件开发分别在研发费用及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及结转;报告期各期项目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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