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7
公告编号:2018-037
证券代码:833319 证券简称:比酷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齐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李多、刘洋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建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黄丹越、岳鹏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通过被告的代理人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
公告编号:2018-037
简称“启丰公司”)与被告达成合作,为被告的新产品“金嗓子草本植物饮料”提供媒体推广服务。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原告以“盖世英雄”、“蒙面唱将”等综艺节目和雾霾等社会焦点事件为依托,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网络直播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为被告“金嗓子草本植物饮料”产品投放广告。相关报价、执行情况均得到了被告代理人启丰公司的确认,被告也相应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媒体推广服务费。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有3,713,220.90元媒体推广服务费未能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广告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及交易习惯,就原告提供的媒体推广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被告欠付媒体推广服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媒体推广服务费3,713,220.90元(人民币,下同)。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0702民初3号,裁定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转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并于2018年7月5日开庭。2018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桂0205民初2209号,判决公司胜诉。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被告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媒体推广服务费3,713,220.90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5.00元,共计3,749,725.90元。
公告编号:2018-037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205民初2209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媒体推广服务费3,713,220.90元。
上述债务,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支付上述利息外,还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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