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酷股份: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比酷股份2017年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比酷股份资讯
2018-01-22 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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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2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132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比酷股份/挂牌公司指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14,520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的行为



《发行方案》 指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股



票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则》 理细则》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132号



致: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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