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酷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比酷股份资讯
2017-05-19 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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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3319 证券简称:比酷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



业务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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