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3319 证券简称:比酷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处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董事长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
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连续二年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
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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