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证券代码:833307 证券简称:同汇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范本文件。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进行相应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公司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发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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