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6
公告编号:2022-024
证券代码:833300 证券简称:利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执行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赣 0302 民初 1096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
案号:(2022)赣 0302 执 442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执行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赣 0302 民初 1082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
公告编号:2022-024
案号:(2022)赣 0302 执 442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赣 0302 民初 1096 号判决如下:1、被告赵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偿还借款本金999964.73 元;2、被告赵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支付截止 2020 年 12 月 22 日的利息 147518.94 元,后
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127.3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赵义新、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1)赣 0302 民初 1082 号判决如下:1、被告曾传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偿还借款本金999966.95 元;2、被告曾传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支付截止 2020 年 12 月 22 日的利息 95795.65 元,后续
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61.8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曾传书、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公告编号:2022-024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已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争取尽快支付案件款项,尽早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将一直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醒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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