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12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3号
关于对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生物),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3333号长春北湖科技
园B14栋。
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宝
生物),派诺生物控股股东。
王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派诺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11月30日,松宝生物所持派诺生物19,120,000股
- 2 -股票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7.43%,如该部分冻结股票
被行权,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022年5月15日,派诺
生物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得知股权冻结事项, 并于2022年6月30
日补充披露。
派诺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
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松宝生物未能及时告知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派诺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松宝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 3 -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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