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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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512
当事人:
北京炬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炬福文化),住所地: 北
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二层 A 单元 219。
夏支龙, 男, 1969 年生,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 炬福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夏支龙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437 万元,占 2016 年净资产比例
83.80%,截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以上资金己归还。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
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
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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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
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炬福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夏支龙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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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 稽查局, 北京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 公司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8 年 4 月 24 日印发
打字: 吴文彬 校对: 何鑫 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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