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炬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炬福文化资讯
2018-05-02 18: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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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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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512

当事人:

北京炬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炬福文化),住所地: 北

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二层 A 单元 219。

夏支龙, 男, 1969 年生,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 炬福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夏支龙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437 万元,占 2016 年净资产比例

83.80%,截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以上资金己归还。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

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

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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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

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炬福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夏支龙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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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 稽查局, 北京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 公司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8 年 4 月 24 日印发

打字: 吴文彬 校对: 何鑫 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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