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2
湘财证券
关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湘财证券作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终止挂牌申请材料至今,公司未能披露《2017 年 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
半年度报告》;
截至本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能披露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杨茂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事项如下:
(1)公司被康平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辽宁省
执行依据文号:(2019)辽 0123 民初 333 号
立案时间:2019-08-19
案号:(2019)辽 0123 执 1318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雨丰扁杏种植专业合作社辣椒款 19,940.00 元。二、驳回原告康平县雨丰扁杏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86 元,减半收取计893 元,由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茂义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省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 0304 民初 34805 号
立案时间:2019-08-19
案号:(2019)粤 0304 执 28939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定双方的和解金额为 700 万元;二、被告杨茂义、吉林省金塔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50 万元,
在此之前支付足 200 万元,解除对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
行账户的冻结,第二期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余下 350 万元;款项均直接支
付至原告账户:户名: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账号:337040100100088812,三、如被告杨茂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所有付款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权利义务终结;四、如被告杨茂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依据该协议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的方案确认执行本金为 500 万元,从 2010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按年利率 6%计付利息,本息共计 765.3 万元。被告杨茂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计违约
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公司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采取限制高消费
措施
执行法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内蒙古
执行依据文号:(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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