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8
公告编号:2022-030
证券代码:833269 证券简称:华美牙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荣长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盛、傅龙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义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2、姓名或名称: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昕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公告编号:2022-030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华美诺德医疗美容有限公
司,2016 年 5 月 20 日变更为现名)成立于 2011 年 09 月 23 日,经营范
围包含美容专科、美容外科、美容服务等。被告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是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官网使用“华韩华美整 形”、“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华韩华美整形”、 “华韩华美&京东品质购美节”、“长沙华韩华美整形”;在微博上使用“长沙华 韩华美医疗美容医院”、“颜面整形,上华韩华美”、“华韩华美第 2 届京东 品质购美节”;在新氧、更美医美平台突出使用“华韩华美整形”;在经营场 所使用“华韩华美整形”、“华韩华美美容医院”、“华韩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华韩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华韩华美 18 周年庆”、“颜面整形,上华韩 华美”等字样,属于对“华美”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华美”商标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在牙科和整形行业均具有极 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将“华美”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原告“华美”商标 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 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控股 4 股东,明知“华美”为原告在牙 科和整形行业高知名度的商标,仍申请注册与原告“华美”商标近似的第 20424083 号“华韩华美”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许可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 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导致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 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服务,明显 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足以误导公众、混淆服务市场主体, 损害了成都华美的合法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的营业
公告编号:2022-030
收入为 221,506,791 元,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因 此获得巨大的不当利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长沙华韩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1687940 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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