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 833266 证券简称: 生物谷 公告编号: 2024-071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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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5 日,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生物谷”)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24】第 015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 公司函询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林艳和及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 后, 公司及专项法律顾问广东广和
律师事务所就《问询函》 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回
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1)请说明林艳和对新意资本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过程,
并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交易双方是否就表决权委托
解除事项达成一致,以及相关表决权所涉及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归属。
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实如
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投
票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金沙江将其所持生物谷 300
万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对应的全部投票权
委托给新意资本行使;林艳和将其所持有的生物谷 2155 万股股份
(占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4%)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
新意资本行使。 委托事项方面, 《协议》第二条约定,新意资本在委
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股东
权利:( 1)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
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
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的事项除外;( 4)其他除与财产性权利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
委托期限方面, 《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晚发生之日止:( 1)自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满 5 年时;( 2)金沙江、林艳和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
(不含本数)时。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任意一方书面确认不再续期,
则本协议到期终止或重新缔约,否则委托期限可自动延长三年,延
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同时, 《协议》第五条约定,投票权委托是独家
的、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
(二)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关于《协议》效力沟通情况
前期, 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资本就表决权解除事项多次沟通,
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金沙江、林艳和于 2024 年 3 月 6 日签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 本次权益变动过后, 持股情况为:
①金沙江持有生物谷 320 万股股票, ②林艳和持有生物谷 538.75 万
股股票; 可支配投票权为:①金沙江持有生物谷 20 万股股票(占披
露日总股本比例的0.16%) 对应的投票权, ②林艳和未持有生物谷的
投票权, ③新意资本持有生物谷 838.75 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2024 年 6 月,金沙江、林艳和就《协议》解除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
院提起仲裁, 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公司股东金沙江、林艳和与新意
资本未就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广东广和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投票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金沙江、林艳和单
方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并未产生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
同时,金沙江、林艳和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解除《协议》,
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认《协议》解除,则金沙江、林
艳和与新意资本之间的投票权委托关系方被解除,而在深圳国际仲
裁院作出生效裁决确认解除前,新意资本仍可依约定独立行使授权
股份的投票权。
(2)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争议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及相关股东
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答: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
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
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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