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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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博霞路50号402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经核查,2019年3月15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6.484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6.484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96.484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896.484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96.484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96.484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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