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8
公告编号:2018-031
证券代码:833222 证券简称:基业园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3.诉讼代理人:陈博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苏全兴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友发、刘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3.其他信息:苏全兴,男,1962年9月13日生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公告编号:2018-031
(四)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日,基业园林与被告就康博公馆一期室外景观工程(以下
称“该工程”)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应在基业园林收到工程款扣除应收款项后按比例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且在基业园林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业主方(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领取250万承兑汇票,并不及时交回基业园林,经多次催促,仍不同意未归还,基业园林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及时归还侵占的250万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私自冒领的250万工程款。
基业园林认为,被告苏全兴未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私自侵占基业园林工程款未归还。被告的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侵犯了基业园林的财产权利,基业园林主张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依法保护基业园林的财产权益。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全兴返还其违法占有的基业园林财产250万元,并
赔偿相应的损失;
2、判令被告苏全兴偿还上述2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约243,298.61元。(以
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8
年3月2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全兴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2042
公告编号:2018-031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3元,
由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暂时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生产经营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本次诉讼判决支付相关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案件如后续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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