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1
公告编号:2018-028
证券代码:833222 证券简称:基业园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2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苏州市金储街298号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蒋红权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发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
3.其他信息:蒋红权,男,1974年8月10日生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3.诉讼代理人:陈博,系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28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间,受雇于基业园林,主要从
事绿化工程相关配套工作(场地挖掘、整平、打桩等),具体听从基业园林工程部李恩尼、李丰的工作安排;原告与基业园林约定按工作时间计费,每次的工作时间由当天工作安排人负责审核签名,所有工作完工以后,原告在2017年初同基业园林结算过,劳务费用一共是43,010元,但基业园林未按时支付所欠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基业园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付款。
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主张基业园林支付其43010元劳务费用。
诉讼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4301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基业园林认为,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陈述听从基业园林项目部人员安排工作,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基业园林对原告行为的认可,特别是所谓的“李恩尼”并不是基业园林公司员工。基业园林公司的项目都要与合格分包商签订书面的专业分包合同,并与分包商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工程款,基业园林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17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1309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蒋红权劳务费25,410元。
2、驳回原告蒋红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蒋红权负担179元,被告苏州基业
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
公告编号:2018-028
接支付给原告。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暂时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生产经营未产生影响。公司将加强内控管理及人员培训,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后续事宜,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赔偿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后续事宜,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8民初1309号】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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