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833222 证券简称:基业园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王文静
2.法定代理人:王凤伟、程素梅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冰,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王文静,女,2005年1月12日生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张好飞
公司名称: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韩桂红,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
4.其他信息:张好飞,男, 1971年7月16日生
被告二:
1.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2.负责人:任玉宏,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1.公司名称: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3.诉讼代理人:陈博,系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基本案情:
本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园林”)是相城区中环快速路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的施工单位,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司机被告张好飞为基业园林的工地运送土方。2015年10月31日,被告张好飞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占上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占上村村道口向东右转弯进入施工工地时,与原告王文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张好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明确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好飞、被告悦达公司、被告基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诉讼请求及依据:
原告王文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93267. 72元、护理费36000元、交通
费3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4500 元,残疾赔偿金371730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1060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 元、财物损失61000元、
司法鉴定费3240元,共计1762736.72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28362.2元,还需赔
偿1534374.52元。
2 、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残疾赔偿金标准变化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项目的变化,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553195.72元并明确要求被告人保济宁分
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好飞、被告悦达公司、被告基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基业园林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肇事司机与基业园林没有合约关系,且基业园林并非道路开挖者和管理者,所以本案与基业园林无关。原告未满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其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2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文静
581413.48元。
2、原告王文静返还被告张好飞170378.2元。
3、驳回原告王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072元,由原告王文静负担1614元,被告张好
飞、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58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暂时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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