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7
公告编号:2018-056
证券代码:833220 证券简称:思比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4年3月3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4年3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濮赞忠、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唐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少华、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5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比科”)因与被告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加工合同纠纷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思比科将晶方科技起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晶方科技向思比科赔偿货物损失、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恶意提价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362,064.00元;并由晶方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判决情况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晶方科技向思比科赔偿货物损失6,963,460.9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874,972.00元,由晶方科技负担806,058.37;由思比科负担68,913.63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56
本次判决结果为晶方科技向思比科赔偿货物损失,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晶方科技向思比科赔偿货物损失,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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