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8
公告编号:2018-001
证券代码:833216 证券简称:海涛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4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沣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俊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育宏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丹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2.姓名:许涛
身份证:1101011973032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原告沣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盈保理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公司”、“公司”)与其于2016年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有追索权)》,约定:沣盈保理公司向海涛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保理额度;融资服务费率为每年12%。同时,沣盈保理公司与许涛、海涛公司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许涛对前述融资事项向沣盈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告编号:2018-001
根据合同约定,海涛公司应当立即向沣盈保理公司返还拖欠的保理融资款11,434,795.78元及融资服务费43,192.13元。同时,海涛公司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沣盈保理公司支付滞纳金。许涛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沣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11,434,795.78元融资款、43,192.13元融资服务费及相应滞纳金; 2、判令被告许涛对返还11,434,795.78元融资款、43,192.13元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令申请人沣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由被
申请人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判令被申请人许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尚未答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财产保全金额共计
11,106,131.15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尚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若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将会对公司资金周转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8-001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沣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状》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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