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乐环保: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的公告
汇乐环保资讯
2019-06-05 17: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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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05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3214 证券简称:汇乐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汇乐因斯福环保安全研究院(苏州)有限

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丘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年6月2日

生效日期:2019年6月2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汇乐因斯福环保安全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公司经营范围:工业爆炸防护(含防爆型工艺系统与设备、爆炸防护系统与设备)、环境保护(含除尘系统与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软件、物联网平台等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发、设计、测试、生产(不含危化品及前置经营许可项目)、销售及技术服务;大气污染控制、工业防爆技术解决方案咨询与设计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2号苏州新区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GH厂房3楼。法人代表为林卫波。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公告编号:2019-021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9年5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所消防督导员在检查中发现汇乐因斯福环保安全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多处室内消火栓内水带缺水,挪用消防设施;消防主机未接通电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多处室内消火栓内水带缺水,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汇乐因斯福环保安全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2.消防主机未接通电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汇乐因斯福环保安全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加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再出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19-021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管理意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丘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消)行罚决字(2019)1-0041号】。
2.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丘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消)行罚决字(2019)1-0042号】。

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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