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071号】关于对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影达传媒资讯
2017-08-14 0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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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1

关于对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7】第071号



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影达传媒)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前五大客户

根据你公司年报披露,2016年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为上海万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15.09万元。经查,该公司为挂牌公司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839380,万丰文化)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万丰文化2016年年报披露,其第一大供应商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1034.36万元。

根据你公司年报披露,2016年你公司第二大客户为西安好看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35959,好看传媒),销售额为754.72万元。根据好看传媒2016年年报,其前五大供应商中无你公司名称,且好看传媒向第三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477.39万元,低于754.72万元。

请公司说明:(1)你公司关于主要客户的信息与万丰文化、好看传媒关于主要供应商的信息不一致的原因;(2)你公司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以及收入确认方式。



2、关于诉讼事项

根据你公司年报披露,你公司与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电影《现场直播》合作投资协议,根据协议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投资5,000,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出资5,000,000.00元,2015年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现场直播》拍摄进度与预期不符将你公司起诉,2016年8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出具的(2016)沪01终10489号判决书和执行和解协议书,判定你公司应赔偿给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初始投资款5,000,000.00元并赔付利息453,000.00元。2016年你公司已确认了545.3万元的其他应付款,但营业外支出仅为59.56万元。

请公司说明:对该项诉讼的具体财务核算情况。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业务部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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